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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文盲,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0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元;2006年5月22日因犯放火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4月21日因盗窃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4月份,被告人巴某某先后窜至沂南县团山路鸿源超市、历山路一品龙都小区、凤凰城凤凰居时尚餐厅等地,盗窃作案4起,涉案价值共计3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巴某某窜至沂南县**路**路西鸿源超市,将郭某某放在钱箱子内的一个蓝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

2、2020年3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巴某某窜至沂南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将徐某某放在楼道内的一辆喜德盛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山地车价值720元。

3、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巴某某窜至沂南县凤凰城凤凰居时尚餐厅,将刘某某放在吧台的一个花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及身份证一张。

4、2020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巴某某窜至沂南县**路永兴商城南门,盗窃唐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该快递包裹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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