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巴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巴某某潜至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安居苑小区,在确认被害人鲁某某住的**栋**室家中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鲁某某在衣柜中的1000元现金及一条金项链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