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公诉刑诉〔2018〕2号
新巴尔虎左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3007,登记的单位地址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巴某某。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新巴尔虎左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新巴尔虎左旗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巴音塔拉项目区东侧建筑用砂矿期间,未经草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的草原上堆放沙料、堆放设备及生活占地,造成草原严重破坏。经内蒙古煤炭地质勘察(集团)一零九有限公司鉴定测量,该公司在采矿证规定范围之外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34.93 亩。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设计院对以上34.93亩草原现场勘测鉴定评估:随意堆放或废弃的砂石导致地表植被占压,使土壤消化贫瘠,植物难以生长。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共有34.93亩土地生态系统植被基本消失殆尽,难以修复。开采干扰区从采坑或堆料场可延伸到10至20米,天然草原发生退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新巴尔虎左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新巴尔虎左旗国土资源局说明、新巴尔虎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新左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及新巴尔虎左旗巴音塔拉项目东侧建筑用砂矿采矿越界涉嫌非法破坏草原测绘面积检核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采矿许可证、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出让采砂场的批复、新巴尔虎左旗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巴音塔拉项目区东侧建筑用砂矿的选址批复、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伊和呼热嘎查建筑用矿砂等六处采矿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呼伦贝尔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关于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巴音塔拉项目区东侧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委托挂牌出让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伊和呼热嘎查建筑用矿砂等七处采矿权的批复、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左旗巴音塔拉项目区东侧建筑用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补偿协议书及证明、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巴尔虎左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塔拉项目区东侧建筑用砂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鉴定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察(集团)一零九有限公司)1份,关于新巴尔虎左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草原现场勘测鉴定评估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新巴尔虎左旗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草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的草原堆放砂石、设备及生活占地,造成草原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干巴拉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鉴定报告2份、散页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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