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巴某以帮被害人赵某某的孩子办理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小学择校生的名义,虚构需要择校费5000元和给领导好处费5000元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0000元。被告人巴某将所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巴某以帮被害人高某某办理承包唐山市第十一中学校内超市的名义,虚构需要承包费60000元和押金30000元的事实,共骗取高被害人高某某90000元。被告人巴某将所骗取的赃款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和日常消费。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巴某以帮被害人刘某某的孩子去唐山市第十中学上学的名义,虚构需要费用的事实,共骗取了刘某某28000元。被告人巴某将所骗赃款用于了偿还网络贷款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巴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的响应文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巴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附:
1、被告人巴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响应文件三本、标书一本、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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