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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金耀、牛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巴金耀,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天门市**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予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9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金耀、牛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巴金耀、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一名网名为“BOSS1”的男子(未到案)通过QQ联系被告人巴金耀,在QQ上发了一个“百度有钱花”的贷款APP样板给巴金耀,并叫巴金耀做一个一样的假的贷款APP。巴金耀随即在网上购买一个贷款APP源代码后让被告人牛某某来制作。在制作过程中,巴金耀让牛某某在假的贷款APP里增加截图功能(即在后台可以修改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制作好后,巴金耀将假的“百度有钱花”贷款APP发给“BOSS1”,“BOSS1”将该APP发给另一名男子“小胖”(未到案),“小胖”支付巴金耀5000元,并叫巴金耀对该APP进行维护。巴金耀收到钱后,安排牛某某对该APP进行维护十余次。

2020年5月26日至30日,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分别使用巴金耀、牛某某制作的假的“百度有钱花”贷款APP申请贷款时,被他人以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为由骗取解冻费、保证金等共计110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巴金耀、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金耀、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金耀、牛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金耀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巴金耀、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检察官助理 雷  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均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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