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3********,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201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布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到个旧市保和乡白拉租村,趁无人之机,通过断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蓝色“五征”牌三轮自卸货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价格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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