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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开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杂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布某某,绰号无,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3211971********,藏族,初识藏文,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住杂多县**镇,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杂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开某某,别名尼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21969********,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住杂多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杂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晓某某,别名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51974********,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住杂多县**镇,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杂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杂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开某某、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布某某在杂多县**镇无证经营私人诊所期间分别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晓某某处收购一对马鹿鹿角,又从被告人开某某手中,以提供鹿头抵消其看病期间所欠1400元费用的方式交易了一个无角白唇鹿鹿头,后将鹿头和鹿角制成标本放于家中,2020年3月15日被杂多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并将三被告人传唤到案。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唇鹿(不带角鹿头1颗),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2000元;马鹿(角1对),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颗鹿头、一对鹿角制成的标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3.证人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布某某、晓某某、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开某某、晓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知马鹿鹿角、白唇鹿鹿头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收购、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杂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83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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