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1********,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左右,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用吊车、大货车将停放在康定市姑咱镇抗州村大渡河边一处空地上的一辆白色水泥搅拌车运至天全县始阳镇一家废品回收站以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予以变卖,经康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水泥搅拌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850元(壹万捌仟捌佰伍拾元整)。
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主动到康定市公安局投案,上交犯罪所得人民币24000(贰万肆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亦有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鹤林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布某某、德某某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案件材料移送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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