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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温某某非法采矿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德庆县,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德庆县**街道*****幢****号。因赌博,于2009年4月29日被德庆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9月16日和2012年2月22日被德庆县公安局两次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6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德城街道**居委会**路**号居委会第*层。因赌博,于2008年5月20日被德庆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温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布某某、温某某于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广东省德庆县悦城镇321国道康州加油站对出西江滩涂地非法采砂约20晚,共偷采河砂量约8000立方米。经德庆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每立方米河砂的价值为50元,上述8000立方米河砂的总价格为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材料;(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温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价格认定,被盗采河砂价值达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冠华

2020318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电话1382266****)、温某某(电话1382266****)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20份、量刑建议书6份;

3、案卷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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