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镇**嘎查,现住镶黄旗**镇**嘎查**浩特。2010年7月26日因在正镶白旗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10日;2015年7月23日因在镶黄旗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镶黄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镶黄旗看守所。
被告人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镇**嘎查,现住镶黄旗**镇**嘎查**浩特。2015年5月25日因在镶黄旗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5年7月因在镶黄旗故意伤害他人被镶黄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由镶黄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以布某某、特某某涉嫌诈骗罪、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第一次重报,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份“内蒙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在镶黄旗**镇**等浩特的草场上勘查铁多金属矿相关手续,9月份开始在牧民的草场上进行探矿,先在**浩特的草场上探完矿后准备继续到**浩特的草场上进行探矿,这期间因遇到牧民的阻拦、索要草场补贴费等问题,该公司雇佣岱某某负责与当地牧民协商草场补偿费等问题。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布某某、特某某通过岱某某在镶黄旗“**宾馆”与在镶黄旗**镇**嘎查草场上铁多金属探矿的“内蒙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见面后以代表**嘎查**浩特基本户(被告人布某某父亲孟某某、布某某、乌某某、胡某某、格某某、都某某、伊某某、斯某某)索要草场补偿费的名义骗取12000.00元,在补偿款的收据上特某某签完字从“**宾馆”出去后两名被告人将该补偿款分得。布某某、特某某领走该八户人家的草场补偿款后该公司勘查队在**镇**嘎查的**浩特草场上探矿时遇到该浩特的乌某某、都某某等人的阻拦,该公司的勘查队解释草场补偿款已给付布某某、特某某,但牧民们未允许的情况下“内蒙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又重新对这些牧户给付了草场补偿款。被告人布某某、特某某以八户人家名义领走的草场补偿款未分给该浩特的其他牧户占为己有。被告人布某某、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所诈骗的钱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二、2020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蒙HQ**)进入**镇**小区时疫情期间在门口值班的人员发生争执,**镇派出所到现场发现特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在现场移交给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特某某带到镶黄旗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固定,后送至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特某某当时血样乙醇含量为233.5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12000.00元,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3.59mg/100ml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巴乙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羁押在镶黄旗看守所;被告人特某某现在**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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