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公民身份号码5421281972********,藏族,无业,文盲,住左贡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左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左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左贡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公民身份号码5421281987********,藏族,无业,文盲,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左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左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左贡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左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布某某趁其所工作的防疫站工地板房门仓库没有锁无人看管之际盗走电缆5卷藏匿于**村**幢**单元**号西某某的姐姐卓某某家中,后又伙同被告人西某某再次前往该仓库盗窃电缆14卷。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布某某和西某某在左贡县电厂附近**村的小松废品收购站销赃时被公安机关一同抓获。经左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认定为4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蜀塔实业牌电缆19卷。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归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 证人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光盘9张,微信记录照片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缆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赃物。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彤琰
2020年3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布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左贡县**镇**村;被告人西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村**幢**单元**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3页,光盘9张。
3. 被告人布某某、西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扣押物品电缆19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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