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877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车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布某某酒后在昆明市盘龙区**路**门口,使用木棍随意对在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经鉴定,**工作人员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某、资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布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