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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布某某驾驶鲁******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幸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033号路灯杆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23日经槐荫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布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已赔偿完毕。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委托书、交款通知书、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返还涉案车辆凭证(存根)、案件来源及到案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布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布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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