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佛山分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布某某酒后驾驶桂K****号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布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布粤明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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