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苏木,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栋**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9点30分许,被告人布某某与朋友吴某甲、吴某乙在**嘎查**饭店吃饭饮酒,之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嘎查至**嘎查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嘎查包某某家,被巴胡塔派出所民警查获。2019年8月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吴某乙、包某某、斯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布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829号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审讯、采血视频、监控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郭珊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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