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址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绿色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新左旗阿镇阿木古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左旗政府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布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3.10m/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说明、提取血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酒精测试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干巴拉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在新左旗**苏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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