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3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苏木**嘎查,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位于额济纳旗**镇**村的家中出发,沿额济纳旗达来呼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达来呼布路与赛汗西街交叉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摔倒在路面,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布某某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10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告人布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6.09mg/ 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综合上述从重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曙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苏木**嘎查,联系电话1874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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