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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妨害公务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逮捕;因其患有传染性疾病(大三阳)和重大疾病(癫痫病),于2019年7月31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布某某因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于2019年07月07日19时许在堆龙德庆区**镇**村**组自家商店内喝醉后其从家中手持一把藏刀(长约50厘米,银色刀刃,黑色刀柄系有棕色线)走出店铺在道路上向行人挥刀追赶进行威胁。经目击者报警,由东嘎派出所民警单某某、项某某、洛某某、多某某出警,四名民警身着警服手持警棍和盾牌到达现场时被告人布某某仍持刀向行人挥刀叫喊,民警从身后靠近时被其发现后拿着藏刀冲向民警,民警要求其放下藏刀时其继续冲向民警并进行威胁,民警多某某用催泪弹喷射其面部后被告人布某某仍未放下手中藏刀,经制止无效后民警项某某用盾牌将其撞倒,四名民警将其制服后夺取其手中的藏刀并带至东嘎镇派出所调查,在此期间未造成人员伤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刀一把;2.书证:现场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手持藏刀冲向民警进行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旦旺姆

检察官助理:德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28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藏刀一把;

4.起诉书12份(汉文版8份,藏文版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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