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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布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下午,胡某某到博野县**村王某某家要账,与王某某之妻布某某发生冲突,被布某某掰伤左手。2020年3月20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胡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布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联系电话:1383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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