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3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日14时许,在锡林浩特市**空心砖厂,被告人布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布某某将张某甲右耳部打伤。2018年7月16日经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亲属于2019年7月8日对被害人予以75000元经济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14)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锡盟医院诊断处理意见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证言:张某乙、刘某某、马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哈某某、袁某某、宋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伤字【2018】第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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