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于2019年11月8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额济纳旗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布某某驾驶车牌为蒙M*****白色战旗皮卡将某空军**号基地**号靶场内1850公斤飞机残骸秘密窃取后,转移至其姐姐位于**地区的草场藏匿。同年9月26日,布某某联系李某某,到**嘎查**藏匿飞机残骸的地点。李某某验视飞机残骸后,与布某某达成5000元的交易价格。因**地区无通信信号,无法进行转账,随后布某某同李某某合力将飞机残骸装上李某某所驾驶农用车行驶至**嘎查小油路时,被巡逻执勤的额济纳旗古日乃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额济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额发改价认【2019】鉴字34号),涉案1850千克飞机残骸(废铝)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250元(玖仟贰佰伍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扣押、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92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具有前科劣迹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曙涛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4832****。
2.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9370****。
3.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6.《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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