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布某某,曾用名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8200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住左贡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左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左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布某某和珠某某俩人从村里来到乡政府附近借钱,但是没有借到钱。被告人布某某和珠某某就在被害人四某某的商店附近闲转,被告人布某某看到四某某黑色钱包里有约两万多元钱,并看到黑色钱包存放的位置,产生了非法占有念头。当日,被告人布某某和珠某某在茶馆里看其他人打牌,天快黑的时候,被告人布某某以上厕所名义借珠某某打火机离开茶馆,直接到达四某某的商店,看到商店门已锁上,确定商店里没人后,被告人布某某推开商店的窗户进入商店,到达存放黑色钱包的位置,从黑色钱包里拿走了10000 元现金,从窗户离开现场。被告人布某某回到茶馆喊珠某某回家,珠某某骑上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布某某回家,被告人布某某把偷钱的事情告诉了珠某某,并拿了其中1000元给珠某某,要求珠某某不得把偷钱的事情告诉其他人,随后两人各自回家。被告人布某某在被刑警队传唤到左贡县公安局接受审讯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退赃。被告人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0000元,打火机一个,鞋子一双;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谅解书;
1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勘验笔录:勘验号:K542128050000202001000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现场指认录音录像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为满足个人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布某某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风险,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杨小东
附件:
1.被告人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左贡县**乡**村;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现金10000元、鞋子一双、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6.被害人四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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