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布某某与朋友格某某在锡林浩特市**洗浴大厅休息时,被告人布某某趁格某某睡觉之机使用格某某手机微信向自己的手机微信中转账6000元人民币(现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
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将全部款项退还失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洗浴内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英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布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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