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布某某,曾用名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苏木**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苏木**嘎查**号。2014年12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乌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嘎查, 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152922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阿拉善右旗**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路**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4月27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钢布加布,曾用名毕力格太,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2012年3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街**号,现住:甘肃省山丹县**镇**村**。2016年7月27日,因盗窃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27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0 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恩某某等八人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期限自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年 9月15日止),2020年9月14日退回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九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巴某某(在逃)、布某某、乌某甲、钢布加布4人驾驶布某某蒙M****3号黑色哈弗越野车和钢布加布无牌照绿色2020带斗越野车到阿拉善右旗**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盗窃电机4台,四人连夜驾驶车辆将盗窃的4台电机运到甘肃省山丹县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布某某、乌某甲2人驾驶钢布加布无牌照绿色2020带斗越野车到阿拉善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盗窃电机1台,2人连夜驾驶车辆将盗窃的1台电机运到甘肃省山丹县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一天晚,被告人布某某、恩某某、乌某甲、策某某4人驾驶绿灰色蒙M****1号长城牌皮卡(乌某甲继父乌某乙所有)和恩某某白色蒙M****2号夏利牌皮卡车在阿拉善右旗**碎石厂盗窃3台电机、在**石材厂盗窃3台电机、在阿拉善右旗**煤矿1号井盗窃3台电机、在阿拉善右旗**煤矿6号井盗窃2台电机,共计11台电机,四人连夜驾驶车辆将盗窃的11台运到甘肃省山丹县以4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布某某、恩某某、乌某甲驾驶恩某某无牌照白色农用车和布某某蒙M****3号黑色哈弗越野车到**检查站东南侧一公里处盗窃电线,到达现场后恩某某因害怕先行离开,布某某、乌某甲盗窃山阿线349号电杆至山阿线350号电杆上的360米电线,乌某甲与布某某驾驶蒙M****3号黑色哈弗越野车将盗窃的360米电线运输至甘肃省山丹县以400余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布某某、乌某甲、楚某某3人驾驶乌某甲继父乌某乙的银灰色无牌五十铃越野车及楚某某的白色蒙M****5号皮卡车在G307线1983公里东南侧公路边80米处(距阿右旗30公里处)盗窃山阿线263号电杆至山阿线268号电杆之间的1980米电线,将盗窃的1980米电线运输至甘肃省山丹县,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布某某、乌某甲、楚某某3人驾驶乌某甲继父乌某乙的银灰色无牌五十铃越野车和楚某某的白色蒙M****5号皮卡车在G307线2005公里北侧1公里处(距蒙甘界收费站西2公里处)盗窃山阿线173号电杆至山阿线177号电杆之间的1440米电线,将盗窃的1440米电线运到甘肃省山丹县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恩某某、特某某、王某甲、策某某驾驶白色蒙M****2号夏利牌皮卡车(恩某某所有)在**金矿岔路口附近公路北侧盗窃309号电杆至331号电杆之间的21根电杆上的5040米电线,后将盗窃的5040米电线运输至甘肃省山丹县,以6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山丹县**村**老板李某某。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分7次未作登记收购布某某等人盗窃所得16台电机和8820米电线。经鉴定:阿拉善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盗四台电机价值为21600元;阿拉善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电机被盗1台电机价值为10800元;**砂石厂被盗3台电机价值合计为6950元;**石材厂被盗3台电机价值合计为2215元;阿拉善右旗**煤矿被盗3台电机价值合计为5650元;**煤矿六号井被盗2台电机价值合计为1000元;阿拉善**局阿右旗**分局被盗电线3.78千米价值为29820元;**嘎查线路被盗的5.04千米电线价值为3482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恩某某、乌某甲、策某某、特某某、王某甲、楚某某、钢布加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布某某、乌某甲秘密窃取公私财物78035元,被告人恩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53483.47元,策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50643.47元,被告人特某某、王某甲秘密窃取公私财物34828.47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楚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26980.10元,被告人钢布加布秘密窃取公私财物216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布某某、恩某某、乌某甲、策某某、特某某、王某甲、楚某某、钢布加布八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布某某在其参与的六起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恩某某在其参与的一次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乌某甲、策某某、特某某、王某甲、楚某某、钢布加布六人在参与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恩某某在参与的一起盗窃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钢布加布2012年3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恩某某、特某某、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112863.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天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布某某、恩某某、乌某甲、钢布加布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被告人策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特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被告人王某甲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楚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山丹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材料7份62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4份。
6、量刑建议书9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8、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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