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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诈骗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41991********,藏族,识藏文,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类乌齐县**乡**村,在昌都市区内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特殊情况,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28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布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在一名为“**”的微信群内发布卖帐篷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藏某某得知后,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布某某添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布某某谎称有帐篷要卖,与被害人藏某某协商价格;协商一致后,被害人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布某某3800元。之后,被告人布某某将被害人藏某某的微信号码拉入黑名单,并到当地电信公司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注销,并失去联系;被害人藏某某发现被告人布某某无法联系后,随即报警。2019年5月13日,昌都市类乌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人员在昌都市类乌齐县**乡将被告人布某某抓获归案。诈骗所得3800元中的3200元被依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200元现金及OPP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信、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藏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其它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已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强博

书   记  员:央  珍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卷宗2册(共计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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