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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58********,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新城镇**村**社**号。2020年1月4日,因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6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布某某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布某某在重庆市洋人街,花1万元购买了一把手枪和16发子弹。布某某将购得枪和子弹带回家中藏匿。期间,布某某练枪打了11发子弹。2020年1月4日,布某某主动到昭觉县公安局上交了枪和五发子弹。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5发子弹为国产64式军用子弹。布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非法购买枪支并一直持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布某某如实上交枪和子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布某某现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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