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7日布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7日扎鲁特旗公安局对被告人布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布某某在扎鲁特旗**苏木**嘎查自己的草牧场内非法开垦草原,经实地勘查,布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总面积为205.15亩,其中131.29亩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了谭某某种植玉米,其余73.86亩由被告人布某某种植玉米及青贮。案发后被告人布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嘎查证明、草原补贴领取证明、农牧户草原承包情况确认表、草原承包合同**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苏木政府证明;
2. 证人田某某、包某某、白某某的询问笔录;
3. 被告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布某某开垦草原示意图、谭某某开垦草原示意图、布某某土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205.15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琢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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