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6日,布拖县牛角湾乡原书记马**将布拖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打入其卡中的布拖县**乡**村**组集体所有的溪洛度移民补助安置补偿款1779769.5元打入阿某某、布某甲、比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中,其中转了550000元在布甲卡号为62284809683********的农业银行卡中。布某乙等人以收取20%的辛苦费为由,拒不将补偿款分给村民。因未与村民达成补偿款分配方案,**村**组村民与布某乙家发生纠纷,后布某乙一家于2016年举家逃跑到了江苏省无锡市。2017年1月23日布拖县人民法院受理布拖县**乡**村**组与布某乙、阿某某、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依法追加布某甲为该案的被告,布某甲经布拖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判决:要求布某甲返还布拖县牛角湾乡牛角村四组不当得利5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41.95元。因被执行人布某甲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藏等手段拒不执行(2017)川3429民初7号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甲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藏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拉木日扎
阿力此聪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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