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布某甲,曾用名:布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布某甲在**镇**路“**烤吧”雅间内,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马某某推开,马某某倒在凳子上,起来后用拳打了布某甲头部几拳,布某甲向马某某挥了几拳,并使劲推开马某某,马某某连人带椅子倒地,在双方撕扯过程中马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布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布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9张);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4张、伤情照片10张、辨认照片1张、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布某甲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布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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