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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布某甲非法储存枪支案)_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布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定,于同年9月2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布某甲于2010年在他的侄儿布某乙死后,将布某乙家中的一支火药枪拿到自己家中长期持有,在持有期间,做迷信时使用过该枪。2019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布某甲主动将自己持有多年的这支火药枪交到冕宁县公安局情报中心,该枪为“辽宁牌”火药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该火药枪后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辽宁牌”火药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甲主动投案并上交枪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冕宁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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