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布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镇**村**组山岩移民搬迁点,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白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5时,白玉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在白玉县**镇山岩移民搬迁点的一名叫布某家中有枪支和弹药。接到举报后,立即将布某口头传唤至白玉县盖玉派出所进行询问,布某交代家中有一支“半自动”步枪及子弹,并带民警前往白玉县**镇山岩移民搬迁点布某家的水沟附近,搜出一把疑似半自动步枪及77枚“7.62”mm歩机弹。经侦查,该枪支为被告人布某将去世哥哥日多的一把较旧的半自动步枪与阿某(另案处理)一支较新的半自动步枪和补4000元的差价方式交易所得。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布某交易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持有的77枚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登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布某被羁押于白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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