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布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无中国居民身份证,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乡,哈尼族,文盲,出生地: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乡**新寨(以上信息属自报);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老寨。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布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布某的哥哥“阿某”(缅甸籍)从缅甸佤邦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乡走路偷渡入境到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老寨,将一个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复方穿心莲片”字样的药瓶交给被告人布某,后被告人布某将毒品放置于其睡处竹篮内。2019年7月30日5时3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依法对被告人布某人身和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布某睡处竹篮内查获外用标有“复方穿心莲片”字样的药瓶一个,药瓶内装有红色颗粒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10.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称量、提取检材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材料、协查函、回函、声明、办案说明、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岩某的证言;4、被告人布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8、抓获视频、毒品称量、提取检材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视频光碟等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违反中国法律和中国主管部门的规定,以藏匿毒品的方式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布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光碟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查获的涉案物品暂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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