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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士敬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帅士敬,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被告人帅士敬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15日释放。被告人帅士敬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士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帅士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帅士敬于2020年7月6日20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号**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更衣室内,见被害人周某某更衣柜未上锁,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周某某放在更衣柜内价值人民币1286元的小米 Redmi K20 Pro 红色手机1部。

被告人帅士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帅士敬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帅士敬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士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士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帅士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士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检察官助理:徐飞行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帅士敬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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