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帅小松,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小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帅小松谎称买手机让其姐姐付款为由,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龙井沟二手机市场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之后,从其手中拿走手机两部(分别为OPPORENO02手机及OPPORENO0十倍变焦手机),后将手机变卖将钱挥霍。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价值6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监视截图、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帅小松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意见及告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视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帅小松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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