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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7********,汉族,文盲,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帅某某、罗某某(已判决)窜至夹江县**镇**村**社,将村民郑某某停放在自家的一辆“上海新时空TDR082-105”型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款126元。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8元。

2017年9月20日晚,帅某某、罗某某窜至夹江县城镇东大街“快时尚”门市外,将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64元。

2020年8月4日凌晨,帅某某、被告人付某某窜至夹江县甘江镇金银河村1社青衣江河堤上,由付某某望风,帅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江伟停放在河堤上的一辆倍特电瓶车盗走。事发后,江伟报警,付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2020年8月19日,帅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某某、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某某、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帅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帅某某、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组**号。

2.案件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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