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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王某甲等组织淫秽表演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帅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江门市**镇**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镇**村**,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苑**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寨**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村**巷**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朵朵”网络直播平台通过招揽“家族长”和主播,通过主播在“朵朵”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观看、充值虚拟货币购买礼物打赏主播等方式牟利。“家族长”作为连接平台与主播的纽带,主要协助主播通过平台认证、向主播发送平台通知、将主播获得的虚拟货币向平台结算提现等,并按一定比例与平台、主播分成获利。其间,“家族长”招募、雇佣“助理”协助开展日常事务。

1.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经事先商量,到“朵朵”网络直播平台担任“家族长”,多次组织陈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等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

2.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帅某某、欧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帅某某到“朵朵”网络直播平台担任“家族长”,被告人欧某某担任“助理”,多次组织陈某某、刘某某等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

3.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姚某某到“朵朵”平台担任“助理”,其间多次组织陈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等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

经鉴定,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提取到的36部直播表演视频中,有34部属于淫秽物品;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在“朵朵”网络直播平台提取到的3部直播表演视频中,全部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分别退缴现金5000元、4000元、500元、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朵朵平台提现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认证视频截图、Biyong 软件聊天记录、Telegram软件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直播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人员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帅某某、王某甲、欧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宗杰

检察官助理 祁叶蓓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帅某某(1379735****)、王某甲(1352674****)、欧某某(1588058****)、姚某某(1772774****)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册、检查卷壹册;

3.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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