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8〕1161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镇**村**组**村。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号。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号。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小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白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市**乡**村**组。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侨建御溪谷红绿灯附近因搭乘摩托车问题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帅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前来帮忙,被害人韦某某找来韦某喜(另案处理)、杨某跃帮忙,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及韦某喜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到达现场后参与打架,因打斗致双方人员伤亡(经鉴定,韦某某符合因高血压致颅内出血引起呼吸与循环中枢功能衰竭死亡,争吵推扯、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起到促进作用,其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胡某某不构成轻微伤),现场查获水果刀一把,在韦某喜家中查获防盗锁一把。同日,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经传唤到案,缴获手机5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的水果刀等物证;

2.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跃、韦某喜、韦某升、韦某云的证言;

4.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视频光盘十三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