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付堃。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房管所房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江西省崇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陈侠升。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房管所房管员、**社区房管所房管员,被告人黄某某系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在工作中结识了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并经常协同其外出处理警情。2018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贰人穿着私下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辅警制服、佩戴伪造的辅警胸贴,按陈某某指示协助处理完石岩汽车站警情后,即在陈某某不知情情况下,持警用对讲机驾驶警车前往金龙工业区。被告人黄某某经探查得知,**街道**花园**栋**楼贾某某所经营麻将馆内有涉赌行为,遂通知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前来。三人汇合后佩戴工作证件进入麻将馆查赌,要求麻将馆内的参赌人员上缴赌资并做登记,共收缴秦某某等人的赌资合计七千余元,后又将秦某某等四人带上警车,称要带回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取贾某某4000元好处费后假意游说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贰人,该二被告遂将秦某某等人放回并驾驶警车离去。2018年10月17日20时许,贾某某发觉受骗后报案。当晚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将骗得的4000元及收缴的赌资中的4000元归还贾某某,随后被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辅警制服衬衣一件,现金4000元;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黄某某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黄某某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内容为搜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帅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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