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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047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同年4月8日电话通知帅某某到案,于同年4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帅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三桥头一火锅店饮酒、用餐后,帅某某搭载王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帅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4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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