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2********,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路**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2003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抓获归案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帅某某于1998年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注册成立:南昌市普特阳光板经营部,经营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江西省建材大市场10栋13号。后于2001年,转至江西省**市场**栋**号经营。
2003年1月27日,被告人帅某某以个人名义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人帅某某需在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分别将账户上所收到的货款按时汇回给通******有限公司,但被告人帅某某在实际经营中,未按照合同履行,而是采用多销少报或不报账等方式,多次未按照约定将收到的货款全部支付给**公司。2003年9月2日,被告人帅某某与景德镇市景安不锈钢经营人刘某某签订水晶刚耐力板订货合同,货款总额为414492.64元。当日,刘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帅某某4万元预付款,后于2003年9月27日,刘某某通过电汇将357893元货款汇至被告人帅某某的江西省南昌市普特阳光板经营部账上(账号为:1881251080********),被告人帅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分别于2003年10月10日和13日,从南昌市商业银行取款17万元和18.8万元。2003年10月13日,被告人帅某某得知**公司派员到其经营所在地进行实地库存盘点怕事情败露,遂携公司货款潜逃。案发后,**公司派员于2003年10月22日到被告人帅某某的经营所在地进行实地库存盘点,发现被告人帅某某经营部与公司库存差异巨大,根据**公司提供的货款清单,被告人帅某某经营部共欠公司货款896584.57元。
2003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宜春市将潜逃中一直使用“殷某某”名字的被告人帅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委托经营合同、银行电汇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报案笔录;
4.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并收受对方公司给付的货物销售后携带货款逃匿,金额达8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帅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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