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帅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汉族,硕士研究生,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市**区**区**栋**室(户籍地为**市**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帅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市利用其微信号***、电话号码为***的手机及其妻子陈某某电话号码为***的手机在软件“**棋牌”上下载了“闲聊APP”,分别建立了群号为9000082****的赌博群“哈**”、“***”,账号依次是ID1565****、10560***,前者还绑定了卡号为621790640001******的中国银行卡。同时,帅某某在“**岛**棋牌”购买300元的游戏币钻石,建立了ID10***公会,先后以“帅某某-专业整形机制沙”、“帅某某”、“帅哥”等为其微信名,将家住江西省铜鼓县欧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舒某某、黄某某两百余人拉进该赌博群,在“**岛**棋牌”ID1****公会买钻石开房间,组织群成员赌博“打铜鼓麻将”,即每分五元,不能双股,可以买一匹或二匹,每匹五元,按每轮八盘结算输赢。每局结束后,十分以上的大赢家在该群发给帅某某开房费人民币2元,如有两个大赢家,各发给其人民币1元。帅某某通过手机赌博上的账号ID156****和ID1056****,以及所绑定的银行卡,收取每局的抽头渔利开房费,累计人民币118486元

被告人帅某某2020年3月25日被民警在浙江省丽水站出站口查获,于8月14日退赃人民币118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鼓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数据来源及数据分析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舒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

4.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

5.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1848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驰来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