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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帅兵,又名帅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住钟山区**期**号楼**室。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3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帅兵在微信上通过昵称为“清明”的好友下载名为“大亨互娱”的赌博软件,注册了1425****的账号,并成为“清明”、“小陈”的代理。之后帅兵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招赌信息,并将“大亨互娱”APP链接发送给赌客下载,赌客下载APP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帅兵,并将自己“大亨互娱”的游戏ID发给帅某甲,帅兵再将钱转给上线“清明”和“小陈”,按照1元人民币兑换10游戏分的方式,由“清明”和“小陈”给赌客上分,兑换成功后,赌客在帅兵的指示下进入“大亨互娱”里“清明”、“小陈”开设的“666”号赌厅内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牛牛、三公等),赌博结束赌客下分时需先联系帅兵把游戏分赠送到指定的账号ID中,由“清明”、“小陈”将游戏分兑换成人民币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帅兵,帅兵再将收到的人民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的赌客。在赌博过程中,每10局游戏为一轮,一轮结束后赢的赌客会被系统抽赢取游戏分的百分之十,抽取的百分之十游戏分由帅兵和“清明”、“小陈”按比例进行分配。现查明,帅兵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帮助下线赌客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共计上分56875元人民币。帅兵自述其非法获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微信、支

付宝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帅兵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大亨互娱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兵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现查明其帮助下线赌客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共计上分568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帅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帅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帅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散页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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