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路**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帅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Q区**栋**单元**号麻将馆打麻将输钱后,以麻将机程序有假为由到该麻将馆,用言语威胁申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二人15000元。后帅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1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4月14日
附注: 一、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两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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