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帅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聋哑人,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号,住重庆市万盛区**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4月15日被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镇**路**号附**号陈某甲经营的商铺购买香烟,在看守门店人员陈某乙(12岁)找零的过程中发现商铺抽屉内有大量现金,在陈某乙将零钱找给帅某某后,帅某某拿出现金向陈某乙更换零钱,并趁其不备,将存放于商铺抽屉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复印件、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庆市南川区**镇公共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 勇
检察官助理 汪俊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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