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帅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陶燕清,男,身份证号码5329011984********,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28日,被告人帅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020年7月28日21时许,帅某到宾川县**镇黑树龙潭***山庄再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从帅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可疑物零包2个,经称量净重0.4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向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帅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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