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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焱尧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帅焱尧,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焱尧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帅焱尧持本人身份证在乐山市市中区**酒店**号开房入住后,分别于2020年9月4日、9月6日、9月7日容留梁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9月9日,民警在**酒店将被告人帅焱尧抓获,帅焱尧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焱尧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后,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焱尧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帅焱尧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占春

2020年11月26

                                      

附件:1.被告人帅焱尧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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