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409号
被告人帅玉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6月21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6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罗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帅玉盛与被害人付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与被告人罗某甲结婚。付某甲怀孕后告诉帅玉盛,帅玉盛转钱让其打胎。付某甲没有打胎,生下小孩付某乙(男,6个月),被告人罗某甲发现帅玉盛有转钱给付某甲的记录,与其发生争吵,并想找付某甲理论。2020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罗某乙来到南昌县某镇某公寓楼**栋**室,在未征得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闯入其家中,与其发生争执并打斗,打砸饭桌上的盘子等物品,造成财物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付某甲、付某乙二人均受伤。经鉴定,付某甲、付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经估价,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25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主动到小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5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罗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帅玉盛等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估价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罗某乙违背付培意愿进入其住宅,导致部分财物损坏,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玉盛、罗某甲、罗某乙系共同犯罪,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帅玉盛自动投案,且有累犯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帅玉盛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罗某甲系主动投案,且有殴打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罗某乙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帅玉盛现取保候审在家;罗某甲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罗某乙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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