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帅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租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帅超驾驶其租赁的鄂A****2黑色雪佛兰越野车,来到本市东湖区**台**巷**号**单元**楼被害人龙某某经营的**烟酒店仓库,骗得开锁工人帮其撬开该仓库的门,盗得仓库内芙蓉王牌、黄鹤楼牌等十余个不同品牌香烟共计258条,及散装芙蓉王牌香烟67包,并将盗得的香烟放在其位于本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的出租房内。后将3条黄鹤楼(奇景)、1条黄鹤楼(侠骨柔情)、167包芙蓉王牌香烟销给豪达烟酒店老板刘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507元。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58411.15元。
2020年5月21日16时,公安人员在本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将被告人帅超抓获归案,追缴不同品牌香烟共计244条,已发还被害人。帅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帅超家属为其赔偿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及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帅超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别检验报告及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
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411.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帅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宁
检察官助理:闵 浩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帅超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11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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