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师文强盗窃、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师文强,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陕西省子洲县**乡**村,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罪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文强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师文强至本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9号17楼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徒手扒开电动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公司,窃得耳机、手机、录音笔、手链、U盘、鞋及平衡车等物。后被告人师文强用现场找到的平板锉刀等工具挫开上述公司财务室内的保险箱,窃得保险箱内的银行卡、现金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公司印章、文件等物。

嗣后,被告人师文强在案发现场留下一张纸条,以其窃取的公司印章、文件为要挟索要5万元,后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未得逞。

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师文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暂住处查获上述涉案物品,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668元。被告人师文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9年12月20日17时30分许,**公司所有人准时下班离开单位,至12月22日约14时,董事长发现公司被盗后通知其,其至现场发现财务室内的保险箱被划开,里面少了7,000元左右的购物OK卡、1,000元现金、办税使用的U盾等工具、财务公章、空白支票及发票等,现场还发现尖头钳、榔头、螺丝刀等物品,在财务室桌子上发现一张疑似嫌疑人遗留的纸条,纸条内容以拿走公司的东西为要挟勒索5万元,并留下被告人师文强的名字、手机号、银行账户等信息。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员工,受领导苏某某指派详细说明**公司被盗情况,公司内保险箱被撬坏,铁皮柜子上层被撬开、玻璃碎了,销售经理办公室的木门锁口处被撬坏,除苏某某提及的失窃物品外,补充其他失窃物品为一部Iphone6手机、三部华为牌手机、一辆柯迈龙牌平衡车、一只录音笔、一副耳机、一只U盘、一根手链、一双运动鞋、一件外套、五个公司公章、十几份公司文件及700元现金。

3.《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师文强处扣押到一副耳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只录音笔、一根手链、一只U盘、一双鞋、一辆平衡车、五枚印章、两张银行卡、十二张公司文件等涉案物品,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4.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价格认定,涉案的手机、耳机、U盘、录音笔、挂坠等物共计价值668元。

5.《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纸条证实,被告人师文强案发当日实施盗窃前后的情况及其留在现场的敲诈勒索纸条,纸条内容以泄露个人信息为要挟勒索5万元并留下师文强的姓名、手机号、银行账户等信息。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师文强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师文强系被抓获到案。

8.《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师文强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9.被告人师文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文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文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师文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师文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师文强在实施敲诈勒索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师文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师文强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师文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师文强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一份三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