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3251988********,白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住兰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3251991********,傈僳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住兰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3251993********,傈僳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住兰坪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因盗窃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师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5日一次退查,同年11月25日一次重报,同年12月20日二次退查,2020年01月20日二次重报。现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蜂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在逃)五人驾驶蜂某某的白色皮卡车和黑色的丰田轿车从兰坪县来到**乡朱某某的砖厂内,将变压器推倒在地上,拆开后盗窃了内部的铜芯线。在返回到**乡时又到杨某甲的选矿厂内盗窃了十二只土鸡、一百五十米3*95型号的电缆线、两台变压器的铜芯线。将盗窃来的电缆线、铜芯线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朱某某被盗的变压器S11-M160KVA价值为12000元;杨某甲被盗的变压器S7-315KVA价值为17840元、S11-M-50/10价值为6000元、铜芯电缆线价值为37500元、土鸡价值为1354元。
2、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五人驾驶黑色的丰田车及银白色猎豹越野车从**出发来到维西县**镇。天黑后,五人来到**镇**村李某丙的砂厂,盗窃了一台变压器铜芯线。后又到**乡**村吴某某的选矿厂内盗窃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线,将铜芯线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李某丙被盗的S11-M-250/10变压器价值为21100元;吴某某被盗S11-MR-500/10变压器价值为26320元。
3、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李某乙四人驾驶蜂某某的白色皮卡车和银白色的福田越野车从兰坪县来到维西县城,返回途中在**村孙某某的砖瓦厂盗窃了一台损坏变压器铜芯线,又在**河边盗走赵某某的一台变压器铜芯线,后销赃至兰坪县城加油站旁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孙某某砖瓦厂损坏变压器价值为300元;赵某某被盗的S11-M-250/10价值为12600元。
4、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五人驾驶蜂某某的银白色福田越野车和黑色丰田轿车从兰坪县来到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镇代某某的选矿厂,将变压器拆开,盗走内部的铜芯线,后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S9315/35GY变压器价值为17976元。
5、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五人驾驶蜂某某的银白色福田越野车和黑色丰田轿车从兰坪县来到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镇**抽水站,将安放在路上面二十米处的两台变压器拆开,盗走内部的铜芯线。接着五人来到**区杨某乙的石厂,将可正常使用的两台变压器拆开,盗走内部的铜芯线,后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车轴抽水站被盗的S7200/10变压器价值为6089元,S780/10变压器价值为4869元。杨某乙被盗的S11-M-250/10价值为17237元、S11-M-200/10价值为14404元。
6、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五人驾驶蜂某某的银白色福田越野车从兰坪县**出发,来到剑川县**建材厂,将一台变压器拆开,盗走内部的铜芯线。又来到兰坪县**镇龚某某的铸造厂,将一台变压器拆开,盗走了内部的铜芯线。后将铜芯线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旧收购站。经鉴定:剑川**建材厂被盗的S7-250/10变压器价值为2000元;龚某某被盗的S9-M-630/10变压器价值为21420元。
7、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五人驾驶蜂某某的银白色福田越野车和丰田轿车从兰坪县**出发,来到**镇唐某某的选矿厂,将一台变压器拆开,盗走了内部的铜芯线,后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S8-630/35变压器价值为3395元。
8、2019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蜂某某、李某甲、师某某、李某乙四人驾驶蜂某某的银白色福田越野车从兰坪县**出发来到杨某丙的免烧砖厂,将一台变压器拆开,盗走内部的铜芯线,后销赃至兰坪县加油站旁的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S11-M-200/10变压器价值为21351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杨某甲、李某丙、吴某某、孙某某、赵某某、代某某、杨某乙、徐某某、和某某、龚某某、唐某某、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师某某、田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三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田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师某某、李某甲盗窃金额为243755.00元,被告人田某某盗窃金额为2095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师某某、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519861****;1398867****。
3、随案移送侦查卷六册,第一册41页,第二册142页,第三册200页,第四册124页,第五册174页,第六册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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